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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客規定
*會客室
  • 開放時間
  • 壹、實施對象:
      一、本校歷屆畢業校友、及其眷屬。
      二、曾服務本校兩年以上之軍官。
      三、持有榮民證、眷補證及軍人身份補給證者。

  • 貳、會客開放時間:
      一、歷屆畢業校友及其眷屬, 曾服務本校軍官: 每日上午08:00至下午17:00時。
      二、友軍、榮民及其眷屬 限國定假日及例假日: 上午08:00至下午17:00時。
  • 實施方式
  • 一、本校 (含友軍)校友憑身份證或有效證件至會客室辦理驗證後,換取『會客證』及
       『車輛臨時通行證』、『導覽路線圖』。
  • 二、來訪人員行駛之車輛統一停放於黃埔賓館前之停車場,依規定停放整齊。
  • 三、蒞校人員由會客室管理人員說明本校會客規定、停車位置及導覽路線後,實施參訪。
  • 四、會客參訪完畢至會客室繳『會客證』及『導覽路線圖』,領回證件後離校。
  • 一般規定
  • 一、會客參訪應在規定時間內實施,非會客時間銘謝參訪。
  • 二、蒞校人員除導覽路線上之景點參訪外,對教學、生活區及管制區域嚴禁進入參觀。
  • 三、蒞校人員於校園內之活動須配合本校頒佈之規定要求辦理,凡逾越規範之參觀人員,
        本校得終止其參觀行程,請離本校,以維校園安全。 四、參觀過程中對校園內之公
        共設施、花草樹木須共同維護,凡有破壤、毀損或任意攀折 情事發生,本校得要求
        照價賠償外並終止其參觀行程辦理。
  • 五、校史館、教育展示館參訪,須於參訪前三日向教材科及考核科申請,經副教育長以上
        教官核准始予開放。
  • 六、為便於本校夜間內部管理之要求,會客參訪人員不得留宿 於營區內,如有特殊需要得
        向總務科辦理申請。
  • 業管權責職掌表
  • 業管單位

    職 掌

    總務處

    負責會客督導門禁管制、校區紀律維護事宜。

    學務處

    負責各期校友名冊之提供、安全工作督導。

    資圖中心

    負責校史館開放事宜。

    資圖中心

    負責教育展示館開放事宜。

    學務處

    負責校刊及協調忠誠報刊載『校友會客辦法』事宜。

    電算中心

    負責『校友會客辦法』資訊上網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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