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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考資格
*凡參加97學年度「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」之學科能力測驗,並符合以下資格者︰
  • 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畢業者:
    1. 高級中學。
    2. 高級職業學校。
    3. 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。
    4. 五年制專科學校。
    5. 高級中學進修學校。
    6. 高級職業進修學校。
  • 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,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:
    1.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。
    2. 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3年級(延教班)。
    3. 國軍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進修補習教育班。
  • 曾在高級中學、高級職業學校、中正預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:
    1. 修滿日間部2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3年級下學期,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2年以上,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  2. 修滿日間部3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4年級上學期,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,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  3. 修滿規定年限,因故未能畢業,持有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• 曾在下列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結業,取得結業證明書,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:
    1.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。
    2. 高級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3年級(延教班)。
  • 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:
    1. 修滿4年級下學期,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1年以上,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  2. 修滿5年級上學期,後因故失學離校,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  3. 修滿規定年限,因故未能畢業,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。
  •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,取得高中、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,得以同等學歷資格報名。
  •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,曾從事工作經驗5年以上;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,曾從事工作經驗2年以上;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,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,均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參加報名。
  • 持有相當國內高級中學修業年限之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,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;應屆高中畢業生或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年程度以上者,得以成績單及學校開具之修業證明文件,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後參加報名;其經考試錄取者,應於註冊時繳交正式畢業證件(修讀相當於英制大學預科第一年程度以上者,須繳交該項課程成績單及修讀證明),未繳交者不得報到入學。
  • 其他:
    1. 各軍事學校軍官專科班在學學生,依規定得報考正期班。
    2. 僑生回國報考軍事學校,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「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」,方得報考。
    3. 凡具入學資格者,須經錄取學校審定合格後,方得報到入學。
*考生限制條件及相關規定:
  • 應屆畢業生及社會青年:17歲至22歲—自民國74年1月1日至民國79年12月31日出生者。 在營義務役士官兵:25歲(含)以下—自民國70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。
  • 在營志願役士官:二十五歲(含)以下(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)。
  • 報考各校院航空組(飛行生):年齡限制一律為二十二歲(含)以下(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)。
  • 曾受刑之宣告、感訓處分、保安處分、保護處分者(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,視為未受宣告及前科紀錄之塗銷者,不在此限),在校期間因品德言行方面有重大不良記錄(如偷竊、聚眾滋事、飆車等情事),或經軍事校院開除3年內者,均不得報考,如於入學後發覺,一律以開除論處,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  • 報考學生經體格檢查不合於「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檢體格區分表」標準,即不准報名。
  •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,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。但大陸、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,並符合前述各項規定者始可參加體檢及報名。錄取新生依「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」相關規定辦理報到入學,如於報到入學後察覺不符前揭規定者,則一律予以開除學籍。
  • 凡具雙重國籍者,於錄取後應依國籍法第二十條放棄外國國籍,且須檢附相關之有效證明文件,始准辦理報到入學;未放棄外國國籍如於入學後發覺,一律以開除學籍論處,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  • 報考青年均須未婚。懷孕或具有一切撫養子女之法定義務者亦不得報考;如於入學後發覺,一律以退學論處,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  • 經查考生在台設籍身分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,即予取消應考資格;如於入學後發覺,一律以退學論處,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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